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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捐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的处理意见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7-19 点击率:3
 

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宁波市教育委员会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民政局  文件

甬侨[2001]53号

各县(市)、区侨办、教委、卫生局、民政局:

    “宁波帮”素以爱国爱乡、热心报效桑梓著称。据不完全统计,自1984年至今,以“宁波帮”为主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已有近500人向我市提供了近2000个项目、折合人民币6.7亿元的捐赠。海外宁波籍人士对宁波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无偿资助,对促进宁波经济繁荣、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医疗水平、加快福利事业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农村管理区域的调整,一些捐建项目面临撤并、搬迁、甚至转制,这是捐赠工作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是一件关系到保护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热情的大事。为维护捐赠者的正当权益,规范受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的精神,现对捐赠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捐建项目是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对祖国、对家乡的深情厚意,体现了它的公益性,因此对捐建项目的处理要特别的慎重,能不涉及的要尽量避免。

    二、捐赠项目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必须事先向侨务部门通报,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原捐赠审批机关批准。

    三、经批准移作他用的捐建项目,所有权不变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改变所有权的,必须经过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在征求捐资人的意见后租赁费和折价资金可用于新的项目。

    四、无论捐建项目遇拆迁或撤并,都应妥善安置,至少应保持同等面积和规模,并保留原名称或原楼名,所需经费由拆迁或撤并单位承担。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做好落实工作。

    五、要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捐资项目时,应有长远的眼光,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以避免反复多变。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需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侨务部门反映。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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