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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07-01-15 |
点击率:2499 |
编辑同志:香港人在内地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怎样消除两地双重征税? 读者:何女士 何女士:你好! 随着香港与内地的商贸活动日益频繁,未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也逐年攀升,香港与内地于1998年2月11日就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对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境内企业高管兼任董事、表演家和运动员等港人在内地提供劳务情况的纳税义务进行了详 细规定,同时内地与香港还根据《安排》的规定,协调划分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以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另有规定外,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所得按照《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令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效额。(深圳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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